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委托人张琨借款1.5万余元,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委托人向法院起诉科技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科技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其向张琨偿还借款本金予以认可,其上诉提出不应支付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委托人张琨支付逾期利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琨与科技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并未就借款期限作出约定,张琨可随时要求科技公司偿还借款,但应当给予科技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并认可一审法院以张琨递交起诉状之日即2018年4月24日作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法院以张琨仅主张科技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未超出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标准的规定为由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所袁泉律师和郭娜律师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对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证据进行搜集并对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检索,帮助原告在一二审中均取得胜诉判决,追回原告应得的借款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