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9

汇讼案例 | 北京盈通伯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 作者:郭娜、梁佳子

  • 标签:服务合同纠纷

委托人北京盈通伯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盈通猎头服务协议》,约定盈通公司为咨询公司寻找并成功推荐CEO一名,可获得推荐人员年薪的20%作为招聘服务费,并约定了推荐成功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况:1.咨询公司向盈通公司推荐人员发放书面聘用通知(offerletter);2.咨询公司与盈通公司推荐人员签订聘用合同;3.盈通公司推荐人员到咨询公司正式上班。此外,双方还约定了招聘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服务结束后的3-8个工作日以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盈通公司向咨询公司推荐了候选人梁某,且梁某亦收到咨询公司的录用通知。但咨询公司以被推荐人员没有被公司录用,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确定薪资待遇为由拒绝向盈通公司支付服务费。

本案争议焦点为盈通公司是否完成完成了猎头服务中的服务内容和服务事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咨询公司确已向盈通公司推荐的梁某发放了书面聘用通知,达到了协议约定的支付招聘服务费的条件,判决北京某咨询公司支付我方当事人招聘服务费25万余元、滞纳金5020元。

本案经过两审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盈通公司要求咨询公司支付招聘服务费的主张合法正当,但将招聘服务费金额酌定为15万元,咨询公司和盈通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按照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费支付标准支持了盈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