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员工孙某是公司老员工,在公司工作30余年。在职期间,孙某先以劳务形式为公司提供劳务十余年,此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孙某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认为与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期间也属于劳动关系。为此,孙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与公司确认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并计划在劳动关系确认后投诉社保、公积金补缴。
案件代理
本案因员工在职期间长,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很多在职员工不了解情况。我方作为公司代理人,多次前往公司找了解情况的老领导、老员工沟通,以便查明案情更好应诉。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我们针对性的整理证据15项,并制作《证据清单》。此后,我们结合证据起草律师《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被仲裁委驳回。公司也避免了后续的社保、公积金补缴。公司免去社保补缴金额、社保滞纳金、公积金补缴金额,总计节省金额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