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发现被告经营某云控营销系统,使其用户可以批量控制多个手机设备在快手平台上进行操作,妨碍了快手平台的正常运行。2021年3月,原告委托本所张蒙雨、李润律师提起维权之诉,要求被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快手平台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原被告于2023年3月达成和解,最终支付原告和解费用40万元。
本案中,本所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起诉。本所律师将本案中涉及的新型互联网侵权手段加以拆分、定性,并在庭审过程将被告具体的侵权内容进行划分并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帮助委托人在本案中最大程度实现了维权目的,在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同时使委托人得到了40万余元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