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快手公司发现被告广州某公司销售的一款产品包括将摄像头进行改造的智能手机及名为“softcam”的软件,能够实现用本地视频文件在快手平台进行直播,侵害了原告竞争优势和平台秩序。故于2021年年初委托本所孙斌焱、张蒙雨律师提起维权之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构成则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021年11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主张,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并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4万元。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无人直播”侵权案件,确定了针对“无人直播”行为的维权方式,进一步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