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汇讼案例 | 北京瑞利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翟某某劳动争议纠纷

  • 作者:袁泉、梁佳子

  • 标签:劳动争议纠纷

翟某某原为委托人北京瑞利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采购员,自2016年5月20日起翟某某就不再出勤,瑞利公司负责人陈某多次劝说其返回岗位上班未果,2017年7月1日瑞利分析公司以翟某某旷工天数达到1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送达通知书。翟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北京瑞利分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驳回翟某某的仲裁请求后,翟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瑞利分析公司提供的证明翟某某连续缺勤15天以上的考勤统计表系由公司系统生成,缺乏独立证明力,且瑞利公司出示的翟某某与公司负责人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因缺乏原始载体而难以确认真实性,认定瑞利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违法并支持了翟某某2015年至2017年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

北京瑞利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不服,遂委托本所袁泉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瑞利分析公司解除与翟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二、瑞利分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翟某某2015年至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瑞利分析公司提交的翟某某的考勤打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之间可相互印证:翟某某长期缺勤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瑞利分析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据此解除与翟某某的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瑞利分析公司无需给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另外,因翟某某自2016年5月20日起存在长期未出勤的事实,其未出勤天数已远超出其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故对翟某某主张的相应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对瑞利分析公司极为不利,瑞利分析公司委托本所袁泉律师作为二审的代理人后,袁泉律师经过对一审败诉原因的细致分析,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瑞利分析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证明等11份新证据,并向腾讯公司调取瑞利分析公司负责人陈某与员工翟某某的聊天记录,使得委托人提交的证据链更加完整详备,所提出的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请求均被二审法院采纳并支持,最终为我方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