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具有澳洲永久居住权并常年定居澳洲的中国公民饶某收到参加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视频会议的通知,得知其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信息被冒用并成为A公司最大股东,且其中国银行账户已经被法院依法冻结。
2020年4月,饶某从澳洲回到国内,经进一步了解得知:饶某在澳洲期间被冒名并伪造签名成为北京A公司股东,A公司在2015年12月再次伪造饶某签名,并以饶某个人名义与湖北某合伙企业签署了投资对赌协议《关于北京A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湖北某合伙企业以3000万元认购北京A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XXX元。2018年,由于北京A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触发了其中的对赌条款。依照对赌条款,包括饶某在内的五主体须对湖北某合伙企业所得股份进行回购并承担相应补偿。2019年,湖北某合伙企业因对赌协议纠纷将包括饶某在内的五主体作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审理过程中,饶某未在国内亦未接到仲裁庭送达的任何通知、材料,且北京A公司再次伪造饶某签名与某律所签署全权授权委托书,代表饶某参加仲裁审理并签署了相关文件。2019年6月,北京仲裁委作出裁决,由包括饶某在内的五主体承担股权回购及业绩补偿的合同责任,2020年,仲裁裁决被北京法院强制执行,至此,饶某才得知自己中国账户中的千万资产被冻结等待执行。基于以上原因,饶某委托我所袁泉律师承办本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北京A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饶某签名是否为本人签署;二,《关于北京A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是否对饶某具有效力。
2020年8月27日,湖北某合伙企业与饶某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免除饶某的债务,由其他几位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调解书项下的义务。此外,申请人湖北某合伙企业撤销了对饶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委托人饶某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均被解封,饶某也向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
包括本案在内,因北京A公司伪造委托人饶某的签名与多个主体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投资对赌协议,且北京A公司到期均未达成协议中约定的上市或业绩目标,触发了投资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条款,由此产生了以委托人饶某为被告、被申请人的一系列诉讼或仲裁案件。本所袁泉律师在接受当事人饶某的委托后,积极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发现该系列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关于北京A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开篇中载明协议于2015年X月X日由协议各方在北京市签署。而委托人饶某的出入境记录显示在签署上述协议之时,饶某人在国外,根本不可能在北京市签署上述协议。据此,代理律师申请对当事人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澄清上述诸个《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中署名为“饶俊”的签字均非委托人饶某签署的事实,在此基础上,由代理律师团队代表饶某与湖北某合伙企业等多个讼争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谈判,并达成执行和解,由湖北某合伙企业等主体免去饶某全部债务,并解除全部保全措施。同时饶某撤去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诸主体不再追究饶某任何责任,及时地为我方当事人挽回数千万元的损失。此外,本所律师在保护当事人财产的基础上,对北京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