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发现被告通过涉案APP向其用户提供快手短视频去水印服务,可去除快手具有重要竞争优势的视频水印,对原告造成不利影响。原告于2019年10月委托本所孙斌焱律师提起维权之诉,要求被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一是涉案水印对于快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是被告开发运营涉案APP是否具有正当性;
三是如果运营涉案APP不具有正当性,应如何承担责任。
2021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标注涉案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被告开发运营涉案APP的去除视频水印功能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10万元及我方主张的全部合理开支。
此案作为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筹办的“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在对此类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上具有开创性的典型意义。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