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发现被告在运营涉案软件的过程中不合理地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2019年4月,原告委托本所孙斌焱律师提起维权之诉,要求被告就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及我方主张的全部合理开支。2022年7月,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本案中,本所律师接受快手公司的委托后,即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代理人将被告具体的侵权内容进行划分并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帮助快手公司在本案中最大程度实现了维权目的,在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同时使快手公司得到了120万余元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