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快手平台存在某些作品剪辑片段,认为快手公司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北京互联法院起诉,要求快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快手公司于2021年3月委托本所孙斌焱、李润律师代为应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论证委托人不构成“明知”“应知”,不应当承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快手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2023年5月,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在近年来严格平台注意义务的司法实践背景之下,代理人通过证据材料、法律论证等方式,帮助委托人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合理明晰了此类案件中平台的注意义务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