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4

汇讼案例 | 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某、李某劳动争议纠纷

  • 作者:袁泉、梁佳子

  • 标签: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其员工郭某与另一名员工李某之间存在多次互相代打卡行为,遂以郭某和李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二位辞退,郭某、李某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趣拿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本所袁泉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无需向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趣拿公司解除与郭某、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趣拿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和考勤系统记录的证据,趣拿公司员工郭某、李某均存在持不同卡片在同一打卡机上先后打卡的行为,而二人在同一打卡机上的打卡记录仅相差数秒,且打卡时间与二人陈述的上下班时间能够相互印证,认定郭某、李某确存在代他人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的行为。趣拿公司的《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合法,其中明确载明“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在上下班时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及相应的解聘后果,郭某、李某对《员工手册》的内容知悉并签收,法院认定趣拿公司据此将郭某、李某辞退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二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对于趣拿公司要求无需依据仲裁裁决向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的请求和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经过一裁两审,原先的仲裁裁决结果对北京趣拿公司极为不利,袁泉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为原告搜集整理证据,证据详实且环环相扣,海淀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二被告的上诉均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经过本案帮助我方当事人挽回了约9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