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韩康向韩某某出借380余万元人民币,并约定借款人韩某某在一定日期内向韩康返还本金及利息。委托人向韩某某支付了借款后,经其多次催促,韩某某仍不予返还上述借款 ,原告韩康委托本所袁泉律师、郭娜律师提起追款之诉,要求被告韩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是否准确。
本案在原告韩康提起诉讼后,双方当事人就还款的周期及金额达成了调解方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据此出具了调解书,被告韩某某对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并同意分期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380余万元及利息。
本所袁泉律师和郭娜律师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筛选整理。最初委托人向法院提交的支付记录金额为270余万元,本所律师要求委托人进一步补充余下借款的支付记录,并积极推动与被告间的调解方案的达成,帮助原告追回应得的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