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艾某与被告贺某系夫妻关系,艾某发现贺某在快手公司运营的快手APP上购买快币打赏给被告徐某,故诉诸法院,主张贺某与徐某的赠与合同无效,快手公司与徐某应共同承担返还打赏金额的责任。本案快手公司于2020年8月委托本所孙斌焱律师代为应诉。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被告贺某与被告徐某、快手公司是否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及合同效力问题;
二是被告徐某及快手公司是否应向原告返还相应款项。
本案历经两审,2021年1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快手公司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对快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于同年6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为直播打赏案,当时法院对此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认定颇有争议。孙斌焱律师代理快手公司应诉,进一步理清了用户、主播、直播平台之间三方法律关系,阐述了直播平台作为中立的技术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中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资金投入等成本,其依据与用户、主播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孙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两审法院支持,使委托人的正当权益未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