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发现,被告通过涉案网站针对快手平台用户提供刷粉丝量,刷短视频播放量、点赞量、评论等作弊刷量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为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20年9月委托本所孙斌焱、张蒙雨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购买播放量和点赞量服务后,短视频数据并无明显增长,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完毕,故判决驳回快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我方提起上诉。2022年11月,经二审法院认定,尽管涉案刷量行为并未实际造成刷量后果,但涉案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快手公司为制止该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开支也应被认定为实际损失,据此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
本案不仅进一步维护了客户权益,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作了更深层次的论述,为该类案件的侵权认定提供了实质性帮助。